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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胎宝妈哺乳期内被开除向单位索赔14万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

在我国的《劳动法》中有明确规定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近日,浙江杭州的李女士因为生三孩,在哺乳期内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李女士向新塘区劳动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,向所在单位索赔14万被驳回一事,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。

3胎宝妈哺乳期内被开除向单位索赔14万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

2009年李女士从大学毕业,通过大学生村官计划,考入杭州萧山区河庄街道办事下辖的社区工作。在这里工作了6年后,李女士因故离职。2017年,李女士生下二胎后,她又接到了河庄街道办事处的电话,让她回到社区工作。

因为有了二胎,李女士也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,所以她再次回到了社区上班。两年后,李女士怀上三胎。2020年8月份,也到了临产期,李女士便向单位提交了产假申请。但公司却表示,李女士此次怀孕在计划外,不存在请假这一说。

当时已经接近临盆,李女士放下假条后就回家待产了。三天后,李女士成功生下了第3个孩子。在家照顾孩子三个月后,李女士重新回到了工作岗位。没想到,她到单位后,却被告知:不用来了,过几天直接来办手续就可以了。

这让李女士感觉无法接受,她认为自己现在正处在哺乳期,单位不能辞退自己。而且单位这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,自己并没有同意,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书上所写的“双方协商一致”。

但单位认为,李女士的做法违反了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,工资发放到2020年7月份,公积金和社保缴纳到2020年12月份。李女士认为这很不合理,事后,她到杭州钱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,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据资料,并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7万元,补发之前的工资74,000元,共计147,000元。

仲裁委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资料,以及涉事单位所提交的资料,最终作出裁定,认为李女士确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行为,被申请人可以不给予申请人相关产假待遇。而对于李女士所提出的赔偿,也不予认可。仲裁结果出来后,李女士不服,她也委托了律师起草了起诉书,决定向法院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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